烟草公约对我国烟草的主要影响及对策研究
2023年03月16日 唐山机械设备网
烟草公约对我国烟草的主要影响及对策研究
2003年5月21日,世界第一部国际控烟法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以下简称(《公约》)在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由192个成员国一致通过。《公约》共分11部分、38条条款,提出了限制烟草供应、限制烟草需求的一系列烟草控制措施,旨在提供一个由各缔约方在国家、区域及全球范围内实施烟草控制措施的框架,以便使烟草使用和接触烟草烟雾的人群持续大幅减少,从而保护当代和后代免受烟草消费和因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造成的消极影响。
截至2004年9月1日,共有168个国家签署《公约》,30个国家批准《公约》。
一、我国烟草受《公约》影响较大的四个方面
经过认真研究《公约》,我们认为它在四个方面对我国烟草影响较大,下面就《公约》在这四个方面的要求和我国的现状做一介绍。
1.关于烟草包装和标签
《公约》在第11条中强调了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大而醒目的健康警语的必要性,要求缔约方在批准公约后3年内使健康警语的面积不少于主要可见部分的30%,且这些健康警语应该使用本国主要语言,并且可轮换使用。《公约》没有强调必须采取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禁止卷烟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使用具有误导性的描述词语,如“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卫生界一直强调这样的词语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特性、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属于虚假、误导和欺骗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使消费者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
目前,我国不仅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对设计制作商标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而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对烟草商标标识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还要符合“卷烟商标标识上必须标明烟支数量、类型、焦油含量级、吸烟有害健康的警句,焦油含量级和警句必须标注在商标标识的同一侧”等要求。
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1年7月6日发出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卷烟包装有关用语的通知》,要求各卷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卷烟》国家标准的规定,在卷烟包装(盒、条、箱)上标注用语,不得使用含有“保健”、“疗效”、“安全”、“环保”等内容的用语及卷烟成分功效的说明。自2001年10月1日起不得使用有上述用语的包装。卷烟盒、条、箱包装体上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应有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焦油量应表示为“××mg”或“×mg”,烟气烟碱量应表示为“×.×mg”。卷烟盒体上所使用的中文警句字号不得小于五号字,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字号不得小于六号字,且应标注在卷烟盒体侧面,标识突出,与背景有明显对比,字迹清晰可见。
但是没有就警语置放位置、大小等做具体规定。
2.关于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公约》第13条要求各缔约方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其中应包括广泛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或赞助。对于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应限制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以及源自其领土并具有跨国影响的广告、促销和赞助。同时,《公约》还要求各缔约方应考虑制定一项议定书,确定需要国际合作的广泛禁止跨国界广告、促销和赞助的适当措施。
我国涉及烟草广告的法律有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其内容已对烟草广告的发布予以严格限制。199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也包含对烟草广告的法律管理条款。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发布的限制更严格。同年12月国家工商局还依据《广告法》专门针对烟草广告管理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烟草制品管制和成分披露
《公约》在第10条中要求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要求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每一缔约方应进一步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公开披露烟草制品有毒成分和它们可能产生的释放物的信息。
近来,一些国家(如欧盟、俄罗斯、澳大利亚、泰国等)要求披露烟草制品有害成分的呼声很高,不断加强和通过立法要求烟草制造商提供卷烟品牌成分表、有害物数据及燃烧与非燃烧数据等,并降低了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最高含量的限制数值。欧洲委员会还要求到2004年12月31日提供报告。禁止在卷烟中使用任何能“增加烟草产品成瘾性”的成分。
目前,我国已有卷烟国标,国家局也已经颁布或发布了焦油、烟碱、CO的检测方法,以及焦油、烟碱限量标准或规定。烟草质检系统定期对全国所有的牌号进行卷烟焦油、烟碱、CO量的质量监督检测。我国烟草行业现行公开披露烟草制品有害成分的做法已基本与国际通常做法接轨。
4.关于履约报告
《公约》在第21条中要求各缔约方应定期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交实施本公约的情况报告,其中宜包括以下方面:为执行本公约所采取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的信息;在本公约实施中遇到的任何制约或障碍以及为克服这些障碍所采取措施的适宜信息;为烟草控制活动提供或接受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的适宜信息;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的流行规模、模式、影响因素和后果的国家、区域和全球的监测规划;有关烟草制品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信息;烟草制品跨国界贸易,包括非法贸易的有关信息;烟草、促销、赞助的相关信息,对于尚未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要求烟草业向有关政府当局披露用于尚未被禁止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开支;已生效的立法、法规以及相关判例的信息;等等。
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我国就已开展了有计划的控烟工作。如对烟草实施严格的专卖管理;对烟草制品实行“寓禁于征”的税收政策,严厉打击卷烟非法生产和贸易,从法律、体制和税赋等方面对烟草生产和消费进行限制;采取了限制烟草广告和促销、成立全国控烟办公室、成立吸烟与健康协会、颁布有关控烟法规、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活动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控烟工作的开展。而且在《公约》制订之初,中国政府就组建了由相关部委参加的高规格的代表团参与《公约》的历次政府间谈判。认真准备、积极参与《公约》的制订工作,为最终制订形成中国政府主张的原则、宽泛的《公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烟草业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在积极推进烟草产业科技进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和科技含量,降低烟草制品危害性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在烟草控制方面所做的努力完全符合《公约》保护公众健康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出一个发展中大国在控烟问题上积极的、负责任的态度。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上一篇:许昌农产品无菌车间设计施工
- 下一篇:智能制造核心是智能工厂【资讯】